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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庆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正宁县编办 | 发布日期:2013-07-02 】 【选择字号:

  正机编办发[2009]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的从业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协调发展,现将《庆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按照考核办法相关内容,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00九年九月十四日

  

   庆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和《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均属于登记管理考核对象。

  第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考核,坚持分级负责、分级考核的制度,在机构编制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督促县(区)抓好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工作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半年进行,要结合行业特点,与行业考核相结合,原则上每年考核辖区三分之一的事业单位,三年对事业单位考核一遍。

  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事业单位,要重点进行考核。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时,视情况适时进行考核。

  第六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考核采取座谈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群众评议、量化打分、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职责落实、制度建立情况:

  1、机构编制部门界定的职责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情况;

  2、机构名称(包括标牌、印章等)和办公场所使用情况;

  3、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包括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处所、资产、经费来源、法定代表人、举办单位等)和年度审验情况;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管理专办员制度建立情况;

  4、印章专人管理制度建立及印章更换情况;

  5、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7、工作计划、具体措施和相关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上年度各项职责任务完成情况;

  2、法定代表人职责任务落实情况;

  3、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所需资质、执业许可等情况(包括人员结构、设备)

  4、国有资产管理、运行、使用、损益及效益发挥情况;

  5、接受捐赠、资助及对捐赠和资助的资金物资使用情况;

  (三)纪律规定执行情况:

  1、 机构编制规定、纪律执行、遵守情况;

  2、社会评价情况(包括工作绩效、投诉及诉讼情况);

  (四)登记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告知准备  登记管理机关在考核前15日,将考核有关事宜告知被考核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被考核单位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检查考核  考核工作组对事业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形成考核意见,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三)等次认定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考核工作组意见,研究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结果通报  考核结果汇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登记管理机关向被考核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发文通报,并将考核材料存档。

  第九条  事业单位考核结果作为撤并、职能划转、编制增减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等次在良好以上的单位,本年度年检直接确定为合格,对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考核结果合格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本年度年检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进行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编制部门停办机构编制事项,并向其主管部门及质检、银行等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停办其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关的业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